咨询:
我是某家政服务中心的家政服务员。前几天,我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到张某家打扫房间。在工作中,我不慎从楼梯上滑倒,导致手部骨折。张某将我送往医院治疗,但拒绝支付医疗费。张某认为,我的医疗费应该由家政服务中心承担。但家政服务中心的老板则认为,我是为张家打扫卫生时受伤的,应当由张某支付医疗费。请问:我到底该向谁讨要医疗费?
钱林钱林同志:
从你反映的情况看,你与家政服务中心之间存在着雇佣合同关系,而家政服务中心与客户张某之间存在着服务合同关系。这两份合同均是各自独立的合同,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各合同主体只能根据其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1条第1款规定: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,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,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”从来信看,你的雇主是家政服务中心的老板,而不是你服务的对象张某,张某也没有对你实施伤害行为,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,你只能向家政服务中心的老板索要医疗费。如果其拒绝赔付,你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。(唐霄贲华)
来源:工人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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